在一次抄襲事件中,誰從中獲利?而誰又是輸家?就以這次我的文章被抄襲事件來說,我分析,似乎全都是輸家。
【被抄襲者】:我的文章被抄襲,喪失利益不說,我更被雜誌社一副無所謂的回應給氣壞了(讀了雜誌社回覆的email後,我馬上在辦公室內破口大罵)…我當然是輸家。
【抄襲者】:「黃又怡」抄襲我的文章,用抄襲的方式,不用花時間和精力就可以輕易賺到「工作報酬」,但是沒想到抄襲的情事會曝光,可能面臨我的控告。抄襲者當然是輸家。
【雜誌社】:除非「經理人」雜誌事先知情,否則如果原先不知道該文章是抄襲的,而逕行刊登,這樣子還情有可原,只要肯主動道歉並刊登啟事,我可以原諒。但是雜誌社副總編「齊立文」對於這件事情的回應,卻是一種「文章 "參考" 來參考去是很平常的事,我看你的文章可能也是參考來的吧」的態度,你說氣不氣人?因為這樣的態度,雜誌社可能會面臨我的控告,所以雜誌社當然是輸家。
【被誤認為抄襲的人】:「陳芳毓」原本不關這件事,但是雜誌社將此文章上網時,誤將「作者」(抄襲者)寫成「陳芳毓」,造成第一時間被誤認為是抄襲者,無端捲入紛爭,當然是輸家。另外我要說:經理人雜誌對於雜誌和網站的管理如此鬆散,實在愧對「經理人」之名。如果我辦的雜誌用這麼鬆散的管理方式處理文章,那麼我的雜誌會名為「隨便啦!」雜誌…
《隨便啦!》雜誌
發行人:蔡學鏞
免責聲明:本雜誌內容是依據發行人的指示,隨便剪貼、抄襲別人的文章拼湊出來的。而且經常會將人名誤植,比方說把「希特勒」寫成「德雷莎修女」之類的。訂閱或購買《隨便啦!》雜誌者,表示認同我們的理念,不會對這一點小疏忽靠夭或嘮叨智慧財產權什麼的。
你還願意訂閱或購買這麼隨便的「隨便啦!」雜誌嗎?
【舉發人】:大陸讀者「賴勇浩」見義勇為,舉報這件事讓我知道。但是由於該抄襲文章上網時,雜誌社誤將「作者」(抄襲者)由「黃又怡」刊登為「陳芳毓」,所以舉發人將「陳芳毓」的名字公佈在自己的部落格上,因此遭到「陳芳毓」的強烈質疑。舉發人無端捲入紛爭,當然是輸家。
【連環錯】
1. 抄襲者通篇抄襲我的文章,且不註明出處,這是第一個錯誤。
2. 抄襲者當時任職於雜誌社,雜誌社不察(?),將這樣的文章刊登出來,是第二個錯誤。
3. 雜誌社將這篇文章上網時,將作者(抄襲者)名稱誤植為他人,是第三個錯誤。
4. 雜誌社面對我(被抄襲者)的質疑,不當一回事,竟然回信激怒我,這是第四個錯誤。這是我最不滿的一點。
整個事件,始作俑者犯法的人是「黃又怡」,但雜誌社的犯法情節也相當明確且重大。
